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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的一审流程 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 是否可以赔偿?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0日 来源:常州资深合同律师 浏览:266

[导读]:   宋律师,常州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

  宋律师常州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诉讼的一审流程

  1.起诉   合同纠纷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实质条件: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要件。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的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有代理人的,需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④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在规定书面起诉的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原告书写起诉状困难的,又规定了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诉状后,予以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人从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次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然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由其自己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告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告知原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书中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口头告知。   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就应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加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开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勘察笔录。法庭辩论终结,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后,可能因为出现某些法定情形而造成无法继续开庭,需要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发出开庭审理的通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无法开庭或者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因而被迫推迟开庭日期或暂停庭审,改期进行。延期审理和开庭中的休庭不一样。休庭是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开庭的暂时休息。例如案件不能在一次审理中完成,休庭一段时间以便安排在第二天或哪一天继续审理。延期审理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只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原因,才能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主要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发生: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开庭审理后,在诉讼进行中,可能因出现某些法定情形导致诉讼程序暂时中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止的情形有: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其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法定的特殊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下去而结束全部诉讼程序,这就是诉讼终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诉讼中,可能发生终结诉讼的情况主要有:合同是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如果原告是自然人,在诉讼中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案件可以终结。如果法人与自然人订立的合同,被告是自然人的话,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又没有遗产的,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其他人来接替被告进行诉讼的,诉讼应当终结。   人民法院决定终结诉讼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而不应以注销案件的形式予以结案。终结诉讼的裁定可以是口头形式宣布并记入笔录,但一般应作书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即诉讼终结了。诉讼终结后,同一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受理此案。 5.判决和裁定 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准予撤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法院应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审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承运人故意违约导致“提货不着” 是否可以赔偿?

案情


  某贸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某贸易公司,保险标的物为布料,保险金额为48.1万美元,险别为一切险和战争险,航程为青岛至莫斯科。该批货物于1998年8月12日装船,承运人为贸易公司签发了青岛至莫斯科的全程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贸易公司,收货人为与贸易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买方达卡公司。货物由青岛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10月初运抵目的地。尔后,买方持铁路运单要求提货。因买方是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贸易公司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于是派人持正本提单至莫斯科提货,并在提不着货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提走,去向是明确的,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赔偿。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提货不着;,不仅包括因承运人;交货不能;所致的;提货不着;,还包括其他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贸易公司作为本案中货物海运正本全程提单的持有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持有提单却提货不着。根据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应当认为,只要被保险的货物;整件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就要承担。据此,海事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贸易公司赔偿损失39.2万美元及其利息。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虽然本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约定承保;提货不着;,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提货不着,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一审判决从字义上对;提货不着;作出的解释,不符合保险合同只对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给予赔偿的本意,不适当地扩大了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于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的;提货不着;。提货不着虽然是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种风险,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提货不着都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风险,一般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既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风险,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但是,保险合同所指的风险,都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的特征。本案是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持有正本提单的贸易公司提货不着的。但这种提货不着是可预见的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承保的风险。


  实际上,当承运人故意违约无单放货时,贸易公司应当根据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向这个确定的人追究违约。贸易公司不去追究承运人的违约,却以;提货不着是约定的风险;为由,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可以说是告错了对象。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混淆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界定,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因此,二审法院正确地解释了;提货不着;,其判决是正确的。


  启示


  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一审中就存在着对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扩大适用的现象。这种做法有悖于立法本意,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建议在修改《保险法》时,可参照《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将此条修改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保险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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